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裁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