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指控中,受贿者的供词以及他们对罪行的辩解具有极高的重要性。此外,能直接证明受贿者犯罪行为真实性的物证、书证同样不容忽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证据的形式并不仅限于传统的纸质文件,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更是不可或缺,例如,有关赃款下落的信息,转账记录,或者是微信聊天的截图等等都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佐证。同时,相关证人的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比如行贿者或者知情人士的陈述等。
最后,侦查机关进行的现场勘查以及侦查笔录等,可以用来证明受贿金额的具体数字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