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为保证其合法权益,须持有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方可依法申请会见在押一方;对于此类请求,看守所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程序,尽快安排会面事宜。
2.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进行会见时,除向看守所提交以上提及的三项证件之外,还需要同时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以便于了解案情及相关证据情况。
3.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律师在会见在押被告时,除了需提交上述三项证件以外,还应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以确保会见过程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