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鉴于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可超过12个月之久,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若超出此期限并无其他特殊原因,取保候审应予以终止。
其次,在执行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决不能中断对相关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倘若经审查发现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已不再适宜,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然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措施。
最后,解除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时,务必及时通知被采取此类措施的人员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