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提问或施以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拥有了合法的权利委派辩护人员。此日也即其受到刑事拘留之刻,实质上已经等于被实施了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唯一合法的辩护人为受托律师。越早让律师参与案件,就能给他们充足的时间了解详细情况,准备有力的辩护意见,而越晚才开始寻求法律支持,可能会使辩护工作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一旦辩护人接收到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应尽快通知办案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