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办理取保候审程序的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由被依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提出;
其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收到的取保候审申请,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明确答复,若未批准应当详细告知申请人缘由;
最后,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开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同时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