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即是针对特定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职员而设立的法律条款,指这些职员滥用其职位上的职权便利,擅自调动本单位资金供私人用途或向他人借贷,且数额巨大,超出了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及的金额庞大,用于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或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活动行为。当有关部门接收到挪用资金的举报时,他们将会展开全面详细的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证据确凿无误,便会将此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