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凡属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经司法机关审理后,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其附加刑之刑罚,亦或是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相应刑法者,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滋生任何社会危害性危险,同时满足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正在照料自身婴幼儿等特殊情况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风险,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均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