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违反取保候审相关的规定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向执行机构报告行踪;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区域且并未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妨碍证人就案件事实进行真实有效的陈述与证明;故意销毁、篡改关键性证据或者串通他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未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原先批准的取保候审措施被依法撤销,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重新被羁押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