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办理取保候审并不需要征得对应诉讼当事人的认可和同意。具体而言,该项司法程序通常由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侦查机关来主导和执行,主要适用于那些预计将会被判处管制状态、拘役劳役以及可能独立实施附加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亦或是存在其他相关法规定义情况的被告人等。其设立初衷在于保证诉讼过程能够顺利推进,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对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