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江苏省苏州市,关于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使用与执行,均严格依照国家层面所制定的统一性法律条文进行操作。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常见的刑事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为那些在定罪量刑之前、通过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寻求得到保证人的协助,从而获得提前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在具体实践中,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被运用在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中;
同时,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况,也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法;
此外,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