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的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由行政拘留转为正式的羁押逮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本身亦可视为捆绑或拘禁的一个具体表明,且公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该案件必然将转变为逮捕。
2、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申请的提交时间可能会延长一至四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