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权利归属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承担和执行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这三大司法机构均拥有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或者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法定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