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中,当事人若申请并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批准,通常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措施。关于这些保证金的退还事宜,一般会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整个案件审理终结,被告人在此期间内并无任何违法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且最终未被判定为有罪或即使被判有罪但判决结果中并未涉及到需要执行刑罚的部分时,那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便可予以退还;
其次,如果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告人所应服刑的剩余期限不足以达到三个月之久,那么此时也应该将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进行退还。
然而,具体的退还时间节点可能会因为案件进展的快慢程度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