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立案问题,通常是无法被受害方单独撤消的。一旦公权力机关依法启动了对该案的侦查程序,那么此案便会正式步入刑事司法轨道,由国家法律机构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追责。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者能够给予嫌疑人以谅解,那么这种谅解在量刑过程中将会被视为一种酌情减轻处罚的因素。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其中就可能涵盖了嫌疑人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者谅解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