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务领域内,若欲证明自身曾经受到过诱骗方式所施加的逼迫而被迫做出非真实性的陈述,往往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调查人员曾使用过不适宜的诱导策略。这些证据可涵盖录音、录像资料、证人证词、书面文档甚至是其他能够揭示出诱供行为存在的各类材料。除此之外,倘若您在接受审讯过程中曾有过针对诱供行为的即时抵抗或投诉,那么此类经历亦有可能作为证明材料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