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经依法履行相应防疫要求后,律师可获准前往江苏省南京市进行必要的案件会面工作。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律师在行使职业职能时,仍须严格遵守所在地政府制定的防疫措施,诸如提交个人健康通行码以及有效的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特定案件的会见规定可能受到疫情形势演变的影响,需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