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员工“即辞即走”为理由扣工资是违法的。
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扣劳动者工资以替代通知期,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克扣劳动者工资则涉嫌违法。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辞职要提前多久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赋予单位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提出辞呈后,如单位需要,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30日的劳动义务;如单位不需要,单位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不管员工离职时可能找不到新员工的替代品,也可能造成其他损失,即员工无需继续工作30天即可放弃。
三、员工离职,工资应何时支付
实践中的做法很多,有些用人单位是离职当天全部结清,有些用人单位是仍按正常的时间发放,还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按其他时间发放。
那么,这些做法,哪一种才是正确?其实国家和地方早有明确规定。
(注: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发放周期为“自然月”的工资)
1、国家层面的规定,离职当天付清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广东省的规定,离职当天付清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注:广东省的规定与国家规定完全一致,其他大部分省份也基本和国家规定一致,具体以本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为准)。
3、深圳的规定,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即,深圳地区规定:
1.支付周期不超1个月的,应当在离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即,发放周期为自然月的工资,应当在离职之日3个工作日内付清)
2.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发。
(注:深圳是特区,有特区立法权,法律规定相对特殊,需要注意)。
员工辞职马上走人能不能扣工资?上文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工尚在试用期内的,那么需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辞职。若已经转正的话,则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若未履行相关义务,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需要做出一定的赔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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