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三十日之后能否进行取保候审,主要是视嫌疑人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案件的本质特性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嫌疑人有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处罚,或者有可能被判处罚金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只要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并非累犯,那么就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商议并作出决定。
因此,能否成功取保候审,需要由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全面权衡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做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