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经到案并于过去曾接受过司法判决的人士而言,能否申请取保候审,其关键决策因素往往涉及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人身状况以及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等等多方面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适用独立附加刑处罚,且此人伴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那么此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便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在此种情况下,即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曾经有过犯罪记录,他们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