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针对各类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上限为三年,这一期限始于债权人已知晓或理应确认其所享有的权益被侵害的那一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权益遭受损害的日期已经超过了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仍然有权对这些申诉采取适当措施进行保护,并且人民法院还有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进一步延长保护期限。所以,即便超过了通常诉讼时效的规定,只要尚未超出最长保护期限,仍然存在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损失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