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严格遵守特定条件的基础上,被准予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仍然享有继续完成学业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实施取保候审的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得以规范化、顺畅化地进行,绝不是要以牺牲公民的日常生活以及受教育权为代价。因此,在不干扰对相关案件的正式侦查工作以及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被准予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通常都能够继续参与到学校的各项学习活动中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