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行动之后,公安机关必须在拘留行为结束后的24小时之内将此信息告知嫌疑人家属。并且需要在接下来3天的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逮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