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满足取保候审条件之后,倘若我们的当事人对于案情处理的结果心存疑虑或不满,那么,他们完全有权利且应当按照如下步骤来进行申诉:首先,应该毫不犹豫地向最初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那家公安机构提出异议,要求其重新认真审查此案。其次,如果对公安机关所作的裁决仍然无法接受,那便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再次,倘若复议结果依旧让人心生不满,那还可向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然而,我们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经过仔细审查之后,如果发现应当改变强制措施,他们会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执行;而如果他们认为应当逮捕,则会向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建议批准逮捕。最后,在法院审理阶段,我们的当事人同样有权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