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会见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相关安排细节上,并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硬性规定。按照惯例来说,一旦律师成功获得了辩护权限之后,就有权凭借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合理的会见活动安排。
同时,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也都有责任和义务去保障律师所拥有的会见权利,不能够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的限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的做法是需要提前与羁押单位进行预约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