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浅表性胃炎作为一种较为普遍存在的消化道病症,其本身并不会直接对个体的刑事责任负担产生实质性影响。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即在审判前拘留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的适用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同样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因此,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浅表性胃炎,只要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取保候审的条件,特别是“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这一关键要求,便仍然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