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已被警方正式拘捕并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个体而言,其在整个案件的审查期内原则上并不容许家属进行探访。
然而,在此过程中有律师代为出面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话,则在符合特定规定条款的前提下,他们将有权与嫌疑人进行适当交流。如此处置旨在确保案件调查得以顺畅开展,以及防止可能出现的串供行为等不利因素对司法公正所带来的影响。尽管如此,涉案者亲属仍然可以通过联系当地派出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获取关于其亲人的简要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