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以及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行使。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涉及到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出现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这三家司法机构都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