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现行法治体系下,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并非必然导致预设后果,即批捕。实际上,取保候审这一举措之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刑事审判程序的顺利推进与展开,而非传达了其必然导致追诉方决定批捕的信号。当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告一段落,且检察机关经过细致观察与评估后认为被告人并无必须被羁押的紧迫危险,亦或被告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未曾出现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则有可能不提出批捕请求。
然而,若检察机关认为存在足够的逮捕理由,那么他们将依法向法院提交批捕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