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施取保候审需满足如下具体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人,如果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再次,若犯案人员存在严重疾病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情况的,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且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仍未结案,此时也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