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机关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依据主要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此类犯罪有明确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此类犯罪往往涉及到在道路上适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以驾驶机动车辆作为竞赛活动,且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检察机关将会根据涉案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情况、是否因此导致了交通意外事故、以及其是否拒绝接受执法人员执法控制等相关因素,进而探讨是否应当提起诉讼。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若驾驶人的行为对社会公众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并且情节显著严重的话,亦有可能被评定为此种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