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法院在审议各类诉案的时候,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当场决定是否对被告方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这种情形往往出现在话题清晰、所有证据都已收集并经过严格审查,以及被告方本身没有明显的逃跑风险或者毁灭证据倾向等客观条件之下。当庭宣布对被告方实行取保候审,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整个诉讼过程能够顺畅地推进下去,同时也能切实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