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为什么不当庭宣判
不能当庭宣判的原因是以下几个:
1、合议庭需要另行评议的;
2、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如果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当庭宣判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的比较少。当庭宣判的需要以下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二、当庭宣判的原则
合议庭、独任审判员适用当庭宣判的方式,应依照民事诉论程序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把庭审作为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实通过公开开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等一系列庭审活动,查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诉讼证据、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的依据等,然后全面客观地进行评议,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因此,只有坚持先审后判,才能有效防止先查后审、先判后审、先入为主的庭审走过场的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先审后判的原则,才能进一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一审程序不当庭宣判的情况有很多,因为能够当庭宣判的的案件都是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普通程序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无法当庭宣判的。因此起诉的时候应该准备好确切的证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有机会当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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