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明确条款规定,该法规旨在对包括盗窃罪、诈骗罪、哄抢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犯罪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在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并没有明确提到“借钱不还”这一具体情况。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仅凭“借钱不还”这一行为本身,尚不足以直接判定其为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
然而,若在追偿债务的过程中,借款人采取了如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恶劣手段,或者故意损毁借款人的财产等严重行为,那么这些行为便有可能触及到上述法规中所规定的违法范畴,从而可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单纯的“借钱不还”行为本身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案标准;但是,如果在追偿债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法规所列举的违法行为,那么就可以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