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对其先前所作的口供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修正。也就是说,若他们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披露了此前未曾提及的事实,或者有所改变的陈述,这些内容均有可能被视为对原口供的附加验证。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口供必须真实可信,不得源于非正义的手段获取。一旦有证据显示口供乃通过非法手段如酷刑或者逼迫所得,法院将毫不犹豫地排斥此种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