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涉案件若需进行审理,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权限。假定被告为自然人身份,且实际居住地与户籍登记的住址并不相符,则应由其经常性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而对于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情形,则仍由被告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同一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且各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性居住地分别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则上述各个人民法院均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在涉及借款未按期偿还的纠纷案件中,若借款人(即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性居住地位于您所在地区,您有权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借款人并非本地居民,但存在其他被告系本地居民的情况,亦或是存在其他相关的管辖连接点,例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那么您仍然有可能在本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是否需要在本地提起诉讼,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以及各法院的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