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侦查机关首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或实施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与其会面。在此之后,对于会见的次数实际上并无明确的规定,只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辩护律师通常均可多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交流。因此,在涉及到律师进行第二次会见的情况下,他们依然有机会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见面交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