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能否予以批准逮捕,并不是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衡量标准的,其具体执行流程是由公安机关在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之后,发现有确实必要逮捕涉案人员时,应当自拘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该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因案件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等原因,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四个自然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出批准逮捕申请时,其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因此,从理论上讲,批准逮捕的命令通常会在刑事拘留后的3到37个自然日内发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