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犯罪的司法程序之中,倘若原告主动提出撤诉意愿,那么法院不会就此径直宣告被告人无罪。原因在于,强奸罪属于公共检控范畴内的案情,必须由国家层面的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发起公诉行动,这与其说是受害者的个人维权诉讼,倒不如理解为法律对社会公正与公平的维护与保障。即便遭受侵害的受害者(原告)主动申请撤回指控,检察机构同样可以根据掌握的充足证据来决定是否持续寻求被告的刑事责任。
然而,如果任何一方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或者情况发生变化,检察机构也有可能撤销对被告的指控;但是,法院最后能否裁定被告无罪,则完全取决于其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深入且严谨的审查和评估后所作出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