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他人有可能运用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们的此类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而所谓的“电诈资金”,则特指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所涉及到的,由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财产以及用于犯罪活动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