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取保候审时,传唤被告人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即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告知被告人具体时间和地点;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人发送传票,要求其准时出席庭审;另外还可以采用现代化的电子通讯方式,例如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以确保被告人能够及时接收到信息并按期到场。根据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确保自己的通信渠道畅通无阻,并按照传票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应讯。此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都有权采用直接送达或者委托他人转交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