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给予取保候审待遇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法理层面来说,他们仍需遵循相应的行为规范和限制要求。
其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除非得到执行机构的特别批准,否则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地市、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倘若个人的住址、职业岗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的话,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进行报告;
再者,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
此外,还需要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活动进行干扰;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与其他同案犯进行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