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乃是两种具备显著差异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意即犯罪嫌疑人均可在交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合适的担保人之后,在不对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产生妨碍之情的前提下,选择于家中或是其它相对特定的场所内等候审判结果的宣判。
然而,监视居住则是在特定住所或指定居所内接受严密监控的强制性措施,相较于取保候审而言,其执行力度更为严格。
至于是否需要同时采用这两种措施,往往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人员的行为表现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