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轄地通常以被告的居所地作为首要依据。若该被告为自然人身份且其居所地与常驻地存在差异,则应由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然而,若被告系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则应由被告的居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若同一案件涉及多名被告,且他们各自的居所地或常驻地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就您所提出的问题而言,若欠条所涉债务纠纷源于公民之间,则原则上应由被告的居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但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驻地并不相符,则应由其常驻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欠条所涉债务纠纷源于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则应由被告的居所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欠条所涉债务纠纷涉及多名被告,且他们各自的居所地或常驻地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些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因此,欠条的诉讼可在被告的居所地人民法院、常驻地人民法院(若被告的居所地与其常驻地不符),亦或是多名被告的居所地和常驻地分别所在的不同人民法院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