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法学则是我国法学体系中重要学科。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实用性强,在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所涉及的知识点多,技术性规范多,强制性规范多,内容不易把握。历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中,考点多集中于: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等),一审程序(起诉条件、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反诉与诉的合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特点、可以上诉的裁定等),二审与再审程序(上诉条件、方式、审查范围、在身体其条件与审判程序),执行(执行依据与执行和解),仲裁原则、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指哪些案件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有:
1、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裁判;
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判决;
3、一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所作的案件判决;
但是按特别程序审理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都是终审裁判,不准上诉。其次上诉还要符合形式要件
(1)上诉的主体必须符合条件。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必须是在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一事程序中被判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和应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诉和应诉,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上诉和应诉。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3)必须提出上诉状。上诉状是上诉人表示不服一审裁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上诉文书,是声明上诉的意思表示和根据。因此必须提交上诉状。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有效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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