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执业律师,在会见被控告或已定罪的自然人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准则:
首先,他们必须拥有完备且合法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正式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接着,作为律师的职责之一,他们需要获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明确授权,并持有相关的委托证明文件。
再者,律师的会见活动应在公安机关、拘留所等特定的监管场所内进行,并且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会见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干扰和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最后,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享有绝对的保密权利,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内容将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控或窃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