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杭州市上城区的律师在安排会见涉嫌犯案或已定罪的当事人时,通常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与要求。律师从当事人首次受到询问或被实施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便可接受其委托,并且享有立即与其见面的权利。尽管在具体的时间安排上并无硬性的规定,但是律师需要提前进行预约,并且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的严密监管之下完成会面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