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措施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
然而,在此期限内,并非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时间段,而是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后所启动的审查环节。在这段时间内,若经调查取证,证实案情确实存在,且其证据充足,那么检察院将会批准实施逮捕。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所述均为法律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