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人未能依照协议约定偿还原告所提供的购房款或购车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三条的相关法律法规,原告有权请求借款人履行原先签订的合同义务,即归还相应的款项。
如若借款人持续不予还款,原告可依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弥补其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或者承担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这些损失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利息损失、逾期还款的罚金、诉讼费用等等。即便借款人已采取了补救措施或者赔偿了部分损失,但只要原告仍存在其他损失,借款人就必须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