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规定为37天。
其中,侦查机关行使的初始拘留权,其所允许的最长时间也就是30天。但是,若在这段期间内仍然无法完成相关侦查工作,便可根据需要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对该期限进行延长,最多可以延伸1至4个月不等。
然而,这种特定场景要在商洛市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还必须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